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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流大中華文教藝術基金會發起委員設置要點
一、設置目的
透由本委員於社會之影響力,與基金會共同提倡公共利益議題,使大眾能關注並重視,進而參與基金會針對此議題擬訂之相關改善計畫。
二、主要工作職掌
1. 倡議與基金會關切之相同議題,並協同基金會發起項目計畫。
2. 發揮自身影響力使項目計畫獲得更多支持與認同。
三、委員資格、任期及改選
本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以十至十六人為原則,委員應具有與該委員類型主要工作職掌相關之條件。本委員之人數、人選經董事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四、運作方式
本委員會依需要召開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主席,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會應本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如有涉及自身利益時,委員應自行迴避之。
五、報酬
本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
六、其他
本要點經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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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成立宗旨及組織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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