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流大中華文教藝術基金會推廣委員設置要點
一、設置目的
為使基金會之公益計畫能持續發展並觸及更多人,故設立推廣委員,透由其將基金會計畫理念分享給更多人,並廣邀專家學者共同響應。
二、主要工作職掌
1. 推廣基金會計畫理念,讓基金會的核心精神能觸及更多人。
2. 邀集更多具專業學術知識及產學經歷豐富之專家學者能共同參與計畫。
三、委員資格、任期及改選
本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以十至十六人為原則,委員應具有與該委員類型主要工作職掌相關之條件。本委員之人數、人選經董事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五、報酬
本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
六、其他
本要點經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運作方式
本委員會依需要召開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主席,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會應本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如有涉及自身利益時,委員應自行迴避之。
推廣會議召開時,基金會得因任務執行需要,主動提出議題提請推廣委員討論。另委員會得設執行袐書一人,由基金會職員擔任之,負責協助主任委員會議之準備及決議事項之追蹤。另委員會得邀請本基金會各組人員列席報告相關業務執行情形,會議之行政支援及會議記錄等事宜,亦得由本基金會指定一名職員協助辦理之。
委員會會議記錄應於一個月內送本基金會轉呈董事長核閱,並於下期董事會提報備查。
委員會議相關決議事項,得交付本基金會各組共同執行,但本基金會各組如認有窒礙難行時,得再提請推廣委員復議之。
委員會依業務性質必須事前進行專案研究者,得委託委員或其他合適之研究人員進行專案研究。專案研究之申請人研提計劃書經委員會通過後,送本基金會轉呈董事長核定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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