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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流大中華文教藝術基金會諮詢委員設置要點

一、設置目的

為使基金會發展之項目計畫能夠擁有最佳之執行方針,故設立諮詢委員,集結許多專家學者的專業知識與經驗,讓計畫能夠依循最好的執行方向。

二、主要工作職掌

1. 擔任計畫之諮詢顧問,提供各專案計畫於相關領域之專業見解與建議。

2. 於論壇中與民眾進行交流及討論,提升民眾對相關議題專業知識面之理解。

三、委員資格、任期及改選

本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以十至十六人為原則,委員應具有與該委員類型主要工作職掌相關之條件。本委員之人數、人選經董事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五、報酬

本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

六、其他

本要點經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運作方式

本委員會依需要召開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主席,未指定 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會應本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如有涉及自身利益時,委員應自行迴避之。

委員會議召開時,基金會得因任務執行需要,主動提出議題交付委員會討論。另委員會得設執行袐書一人,由本中心各組主管擔任之,負責協助主任委員會議之準備及決議事項之追蹤。另委員會得邀請本中心 各組人員列席報告相關業務執行情形,會議之行政支援及會議記錄等事宜,亦得由本中心指定一名職員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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