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流大中華文教藝術基金會審查委員設置要點
一、設置目的
基金會針對生態及能源主題成立之永續論壇,並透過專家與民眾交流及討論,提出相關議題之解決方案,為確保其可行性,故設立審查委員,使解決方案擁有可行性評估及後續成效審查之機制。
二、主要工作職掌
1. 審查、討論和評估其他委員提出之特定議題解決方案計畫可行性。
2. 監督解決方案計劃之執行及審核其成效。
三、委員資格、任期及改選
本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以十至十六人為原則,委員應具有與該委員類型主要工作職掌相關之條件。本委員之人數、人選經董事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五、報酬
本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
六、其他
本要點經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運作方式
本審查委員會依需要召開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主席,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會應本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如有 涉及自身利益時,委員應自行迴避之。
委員會議召開時,基金會得因任務執行需要,主動提出議題提請審查委員討論。另委員會得設執行袐書一人,由基金會職員擔任之,負責協助主任委員會議之準備及決議事項之追蹤。另委員會得邀請本基金會各組人員列席報告相關業務執行情形,會議之行政支援及會議記錄等事宜,亦得由本基金會指定一名職員協助辦理之。
委員會會議記錄應於一個月內送本基金會轉呈董事長核閱,並於下期董事會提報備查。
委員會議相關決議事項,得交付本基金會各組共同執行,但本基金會各組如認有窒礙難行時,得再提請審查委員復議之。
委員會依業務性質必須事前進行專案研究者,得委託委員或其他合適之研究人員進行專案研究。專案研究之申請人研提計劃書經委員會通過後,送本基金會轉呈董事長核定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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